亚星客车: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2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达成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被告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26,705,624.72 元;4,551.90 万元;1400 万元及违约金;货
款 2,812,027.46 元及利息 249,305.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
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
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
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浩达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 26,705,624.72 元及违约金,浩达公司
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 1003 民初 997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3 月 17 日披
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2022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投资者可
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曹县交运城
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县公交”)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3885 万元、利息 666.90
万元,合计 4551.90 万元,曹县公交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 1003
民初 3871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41)、2023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02),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3)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济宁市
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 1400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审理过程中,
经法院支持调解,现已达成民事调解。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亚星客
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
有关内容。
(4)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北京网智运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2,812,027.46 元及利息 249,305.00 元。具体
内容详见 2023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10民终3829号、(2023)
苏10民终283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1003民初10074、(2023)苏1003民
初1934号),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二审判决结 目前进
案号 上诉人/原告 被上诉人/被告 标的额 一审判决/调解结果
果 展
(2022)苏 上诉人(原审 被上诉人(原审 26,705,62 1.浩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1.驳回上 二审终
案号: 运汽车有限 公司 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 2.二审案件
(2021)苏 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哈 18,000 元; 受理费
由上诉人浩
达公司、姜
任。
琦共同负
案件受理费 175,418 元、 担;
保 全 费 5,000 元 , 合 计 3.本判决为
姜琦共同负担。
(2023)苏 上诉人(原审 被上诉人(原审 货款本金 1.曹县公交于本判决生效 1.驳回上 二审终
号(原案号: 交运城市公 星客车股份有限 元、利息 货款 3,885 万元及利息 判; 已申请
(2022)苏 交有限公司 公司 666.90 万 666.90 万元、律师费 2.二审案件 强制执
由曹县公
研究院有限公司 万元 2. 赵勇对曹县公交的上
交、赵勇负
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
担。
责任; 3.本判决为
担。
(2022)苏 扬州亚星客 济宁市兖州区公 1400 万元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已达成
号:(2022) 1.被告尚欠原告本公司买
苏 1003 民 卖合同货款本金 1200 万
初 6624 号) 元、律师服务费 18,000 元,
合计 12,018,000 元;此款
被告分期给付原告;
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
义务,原告本公司有权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
讼请求;
费 57,900 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3)苏 北京网智运 扬州亚星客车股 货款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已达成
息 1.经双方确认,被告本公
求;
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
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
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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